
一、案情简介
安徽钰***集团、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宝”平台、**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年享”、“**丰裕”等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115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762亿余元。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被挥霍以及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380亿余元。此外,钰*****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领导丁*等人还走私贵重金属、非法持有枪支、偷越国境。
二、作案手段
本案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安徽钰***集团、钰*****集团有限公司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依托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互联网金融创新、虚拟货币投资、网络借贷等为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旧还新、自我担保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
三、案件警示
不要盲目崇拜“金融创新”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天上不会掉馅饼,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要盲目崇拜“金融创新”,对于自己不了解不熟悉的业务,要慎重投资。
以上案例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