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客户: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本公司扩展《中华新生活意外伤害保险(2021版)》的保障责任,方案如下:
一、保险责任扩展说明
1.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内经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初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伤残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适用意外伤残保险金;
2.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内因确诊初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身故的,适用意外身故保险金;
3.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内因确诊初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在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适用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4.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内因确诊初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在医院住院治疗的,适用于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5.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内因确诊初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ICU)治疗的,适用于意外伤害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二、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三、特殊说明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形者,本公司不承担扩展保险责任:
1.已经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2.因有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接触史,尚在医学隔离或医学观察中。
四、相关释义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肺炎,具体诊断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理赔时以国家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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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