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服务流程 | ||
官微办理 | 临柜办理 | 电话办理 |
客户提出申请 | 客户提出申请 | 客户提出申请 |
请您微信搜索并关注我司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华人寿”,注册成为会员并且绑定关键信息,进入“服务大厅-保单服务-保全服务”选择您需要办理的业务及保单。 若您申请的业务需要交费,请确保您的银行账户有足够资金,以免延误您的业务办理时间。 若您对申请的业务有疑问,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585进行咨询。 |
请您根据保单服务指南,准备相关材料,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亲临我公司服务柜台。 若您申请的业务需要交费,请确保您的银行账户有足够资金,以免延误您的业务办理时间。 请您在客户经理或者柜面服务人员的指引下,填写业务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亲笔签名,在等候区等待客户服务人员提供服务。 |
您可拨打客服热线95585,申请办理相关变更业务。 目前可供电话申请的业务暂时仅限于客户联系地址、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的变更。 |
完善申请材料 | 业务受理 | 业务受理 |
在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可能需要您上传部分申请资料,请您按照页面提示上传清晰的材料照片。 | 客户服务人员将根据您提出的申请进行现场受理,若是受理不通过,将即时向您反馈,并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 95585坐席人员将对您的身份进行核实,通过后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
业务办理 | 业务办理 | 业务办理 |
我公司将对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 对于线上实时办结的任务,系统将实时出具处理结果; 对于需要后台审核的业务,我公司将在1-2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 |
我公司将对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 对于即时办结业务,客户服务人员审核后将即时出具处理结果; 对于需要后台审核的业务,客户服务人员将向您提供受理凭证,我公司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 |
95585坐席人员会对您确认要变更的内容,并根据您提出的申请做变更处理。 |
业务办结 | 业务办结 | 业务办结 |
业务处理完成后,我公司将根据您选择的通知方式向您提供办理结果反馈或批单。 若您申请的业务涉及退费,相关款项会转入您授权的银行账号。 |
业务处理完成后,我公司将根据您选择的通知方式向您提供办理结果反馈或批单。 若您申请的业务涉及退费,相关款项会转入您授权的银行账号。 |
业务处理完成后,我公司将根据您选择的通知方式向您提供办理结果反馈或批单。 |
项目分类 | 项目名称 | 申请时间 |
申请资料
柜面
官微
|
信息变更类 | 绑定手机号码变更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 | ①②(③) |
客户基本信息变更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 | ①②(③) | |
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 | ①②(③⑤)⑦⑨⑩②(③) | |
手机号码变更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 | ①② | |
受益人及受益人资料变更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且尚未发生保险事故 | ③④(⑦)⑨⑩(②)③④ | |
签名变更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 | ①②(③)暂不支持线上申请 | |
交费信息变更 |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交费期内 | ①②⑤②⑤ | |
补、退费类 | 犹豫期退保 | 条款约定的犹豫期内 | ①②(⑤)⑥②(⑤) |
退保 | 保险合同犹豫期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的任意时间 | ①②(⑤)⑥②(⑤) | |
减保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 | ①②(⑤)⑥②(⑤) | |
保单贷款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 | ①②(⑤)⑩②(⑤) | |
保单还款 | 保险合同贷款期间 | ①②⑤②(⑤) | |
部分领取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 | ①②⑤ ②(⑤) | |
追加保险费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 | ①②(⑤⑩)②(⑤) | |
保单补发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 | ①②⑤(⑤) | |
生存金领取 | 保险合同期满后或约定生存金给付日起任意时点 | ①④(⑤⑦)⑨⑩(②⑤)③ | |
红利领取 | 红利派发后 | ①②(⑤)②(⑤) | |
核保类 | 保单复效 |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 | ①②(⑤)⑩②③(⑤) |
投保人变更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 | ①②③(⑤⑦)⑨⑩⑪②③(⑤)⑪ | |
职业变更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 | ①②(⑤) ② | |
补充告知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 | ①②(⑤)②(⑤) | |
交费期间变更 |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应交日前30天至宽限期结束当天 | ①②(⑤)⑩暂不支持线上申请 | |
加保 |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满两年后的交费期间内 | ①②③(⑤)⑩②③(⑤) | |
新增附加险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且在主险交费期内 | ①②(⑤)⑩暂不支持线上申请 | |
第二投保人变更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 | ①②③(⑦)⑩暂不支持线上申请 | |
权益变更类 | 生存金领取方式变更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 | ①④(⑤)③(⑤) |
年金领取方式变更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约定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 | ①④③ | |
续保方式变更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 | ①②② | |
保单挂失与挂失解除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 | ①②② | |
服务机构迁移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 | ①②② | |
减额交清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且在应交日前30天至宽限期结束当天 | ①②暂不支持线上申请 | |
保单通知方式变更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前 | ①②(⑤)⑩② |
① 保全申请书:包括《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客户信息类)》、《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单权益类)》、《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退保类)》、《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单贷款还款类)》、《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领取类)》、《保险合同效力确认及签名变更申请书》、《指定变更撤销第二投保人申请书》、《银行自动转账付款及领款授权书》、《补充告知问卷》。一般用于柜台办理业务时使用,您可以在公司柜面索取,也可在官网自行下载。
② 投保人/交费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变更内容不涉及被保险人无需提供。
④ 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⑤ 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以申请资格人为户名,账户所有人须以本人真实姓名开立银行账户。
⑥ 保险合同正本:若未申请纸质保单则无需提供。
⑦ 足以证明变更事宜的相关资料:通常指户籍证明、能够证明变更前信息的有效或失效证件、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各类证明、死亡证明、居委会/派出所/部队开具的证明等。
⑧ 《补充告知问卷》:生日或性别变更的需要被变更人亲笔填写并签字。
⑨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⑩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表》。
⑪ 新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退保金计算:
一、犹豫期退保:若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我们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二、退保:
(一)一年期以上产品(不含万能险):
若您在保单年度末申请解除合同,我们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退还该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在各保单年度间申请解除合同,则依据交费周期及申请时间的不同,我们按该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折算退还金额。
若本合同保险责任中包含生存给付,则上述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包含一期生存给付金额。
若您在过保单年度末后解除合同,则我们在退还现金价值时会扣除当期已给付的生存给付金额,但不扣除以往给付的生存给付金额。
若您的保单存在未清偿贷款,我们将会在退保时先行抵扣贷款本息。
(二)一年期及以下产品:
我们将退还您未经过保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 ×(1-手续费比例)×(1-经过天数/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包含的天数)”,经过天数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 手续费比例以产品条款约定为准。
(三)万能险产品:将退还您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若您的保单存在未清偿贷款,我们将会在退保时先行抵扣贷款本息。
若您的保单存在未领取红利,我们将会在退保时一并给付。
若您的保单存在未领取生存保险金,且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我们将会在退保时一并给付;
若投、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需要被保险人先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