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介绍】
2020年5月,A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100000元的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A先生在进行健康告知时表示所有项目均正常,保险公司按标准体正常承保。2021年11月A先生因肝癌入院治疗,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重大疾病保险金。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发现,张先生在2019年10月有过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等疾病的住院病史,但在投保时未将以上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因此未能获得理赔。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此,投保时一定要遵循“如实告知”原则。
【风险提示】
中华人寿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消费者在投保时需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并履行如实告知的诚信义务,拿到保险合同后一定认真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合同中需要您特别注意的事项均用黑色字体加深作为提示,如有不清楚事项可以及时与公司联系,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或者至公司柜面进行详细了解,以免出险后发生纠纷。